▲ 顧立雄怒斥記者:「黨產條例21條有這樣寫嗎?我問你有沒有?」
(圖/民報何豪毅)
昨天有記者(女性)詢問不當黨產委員會主委顧立雄,說委員羅承宗11年前曾因違反著作權法遭法院判刑,依照不當黨產條例,是否應免除職務?對此,顧立雄突然動怒,反嗆媒體「你把條例看一下,條例有沒有說,11年前因著作權被判刑,就要被解職?有沒有!如果沒有,你這樣問是不是有點失禮?」
那位記者的問話是有點不週全,她不應該說「依照不當黨產條例」和「免除職務」。她應該說「依情理(含政治道德)」和「自動辭職」,因為黨產條例第21條所定免除職務的事由之一「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應是指擔任委員之後,受羈押或經起訴的情形,擔任委員之前受羈押或經起訴的情形,應不包括在內。
那位記者的問話應該從「合法性」轉到「正當性」(或「妥當性」),問:「有違反著作權法前科的羅承宗當委員適當嗎?」這樣問,就不只是問合不合法,還問到道德不道德,比較嚴謹,顧立雄就沒理由避重就輕只談法律,更沒有理由動怒了。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的範圍很廣,風俗、習慣、禮儀、教規等都可包括在內)。人除了遵守法律,還不夠,還要遵守道德。合法的(法律沒禁止的、沒強制的)事不一定都可以做,有時候還要考慮到事情符不符合道德。如果一件事情合法,但不道德,還是不可以做,如不守時、拜金炫富、驕傲狗眼看人低、奢侈浪費、路過見死不救、投票給兩岸一家親的政客等。
舉實例來說,記得1994年台北市長選舉的參選人電視辯論時,參選人趙少康於發言時拿出寫著他的捐款帳號的牌子,呼籲觀眾捐款到他那個帳戶。此舉被主持辯論的翁松燃當場予以指摘。趙少康嗣後抱怨說:「我這樣做又沒有違法,為什麼不可以?」這顯然是狡辯。因為那是大家的辯論會,不是他個人的募款會。趙少康所為不違法,但不合電視辯論會的禮儀。
再舉最近發生的例子。總管蔡英文任命江春男當駐新加坡代表之後,酒駕被查獲。很多人認為他不適任,於是他辭職了。請問法律有規定酒駕的人不能當駐外代表嗎?沒有啊!說江春男不適任的人,顯然是道德方面的考量。
又總管蔡英文想要提名兩位司法人員謝文定、林錦芳分別出掌司法院正副院長。但很多人反對,說謝文定在威權時代曾當政治案件的承辦檢察官,林錦芳涉嫌抄襲學者研究報告,因此不適任。反對的理由顯然不是著眼於「合法性」,而是「正當性」(或「妥當性」),不是講法律,而是講道德。
謝、林兩人套用顧立雄的話,說:「你們這些反對我們的人,請把司法院組織法看一下,該法有沒有說,在威權時代曾當政治案件的檢察官或涉嫌抄襲學者研究報告,就不能當司法院正副院長?有沒有!如果沒有,你們這樣反對是不是有點失禮?」,可以嗎?
但是他們的臉皮顯然沒有顧立雄那樣厚,理不直卻氣壯。結果,他們都知難而退,婉謝提名。蔡總管也不敢堅持提名他們。
林錦芳只是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羅承宗則是違反著作權法被判刑確定。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的人,被認為不適任司法院副院長。被判刑確定的人卻被認為適任不當黨產委員會委員。這不是雙重標準嗎?這不值得討論嗎?顧立雄不應該講明白、說清楚嗎?
但顧立雄只挑法律面回答,不顧道德面,似乎認為用人只要符合法規所定的條件就夠了,可以不管被任用者的道德瑕疵。他這傢伙只會死啃法條,狗屁不通!
附言者,羅承宗是不是要比照江春男、謝文定、林錦芳之例辭職,我沒意見,只要把理由說清楚講明白,不要不顧道德層面,也不要持雙重標準就好。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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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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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報 2016-08-31 12:27 何豪毅/台北報導
被問到專任委員羅承宗曾因《著作權法》遭判刑,主委顧立雄動怒斥記者:「21條有這樣寫嗎?我問你有沒有?」圖/何豪毅攝
不當黨產委員會今(31)日揭牌,主任委員顧立雄在揭牌儀式完成後主持記者會,被問到專任委員之一羅承宗曾遭判刑一事,顧立雄一度動怒,斥記者「這樣子問是不是有點失禮?」,並強調他認為11年前的案件「不構成他不適任專任委員的理由」。
顧立雄主持記者會時風格獨具,對於是否將拜會國民黨主席洪秀柱,或是有記者對綠營立委幕僚與民進黨助理都進委員會工作,質疑委員會組成公正性,顧立雄多次以「淪為口水戰」為由反駁,「這個我再做回應,也很口水」,不願陷入藍綠之爭。
一名電視台女記者提問關於委員之一羅承宗,曾因重製他人資料庫,違反《著作權法》而遭判刑,是否不適任一事,顧立雄回答:「妳再把那個21條看一下好不好,那個是在講案底還是在講什麼?」記者回答:「有曾經犯過……」顧立雄提高聲量打斷:「有曾經兩個字嗎?妳把那個條例再翻出來唸一遍好不好?」
女記者隨即說:「抱歉,有……有被判刑過的」,顧立雄眼睛圓瞪:「有什麼?有被判刑過嗎?那個條例是這樣寫嗎?」女記者答:「不好意思,我現在沒有條例在身上」,顧立雄說:「妳沒有條例,那妳這樣子問是不是有點失禮?」
女記者仍不死心繼續追問:「因為那個羅承宗先生,他曾經違反《著作權法》有被判刑6個月」,顧立雄再度打斷她:「我們現在兩個層次,我現在問妳,條例有沒有曾經說,一個人在11年前,曾經為一個著作權的案子,曾經被判刑就不能擔任委員?或者要被解職,有沒有?」
「我先問妳,有沒有?」「所以……」「有沒有?」顧立雄舉起左手怒斥,場面氣氛僵硬,只剩相機快門聲此起彼落。女記者說:「是沒有,所以是說……」顧立雄緊接著講:「那我們先確定沒有,這樣就好,好不好?」
顧立雄接著說:「接下來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我認為11年前一個著作權爭議的案件,不會構成他不適任專門委員的理由,這樣OK嗎?這個問題已經再回答不曉得第幾遍了,好不好?」
另名資深平面記者提問,對於顧立雄方才動怒表達質疑,認為如此將難以維持「超然獨立」的態度,並提問是否將辭民進黨黨職,或是要停止黨權,以及民進黨黨產目前有五千多萬,未來委員會處理的優先順序,是優先處理還是最後才來處理?
顧立雄反問:「你剛才說我動怒就不能維持超然獨立,這兩個之間的關連是什麼?您能不能再說明一下?」記者回答:「我只是擔心而已」,顧立雄答:「只是擔心?感謝你的擔心」。
「那什麼時候退出民進黨,或是停止黨權?」記者追問,顧立雄說:「什麼意思?我聽不懂」,「退出政黨活動,是不是需要退出政黨?」顧立雄再度反問:「你覺得呢?我聽不懂,下一個問題吧。」工作人員隨即將麥克風轉給下位記者發問,結束這段質疑。
註:《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本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
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
二、辭職。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
中國評論社(香港) 2016-08-31 13:21:08
中評社台北8月31日電(記者 蔣永佑)“行政院”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今天揭牌成立,主委顧立雄在上任首場記者會,就因力挺委員羅承宗,怒斥中天電視記者,“妳這樣子問,是不是有點失禮?”一連串反問記者“有沒有?我先問妳有沒有?”讓場面相當尷尬,隨後其他記者提問反擊,顧最後收拾情緒,面對記者追問以模糊帶過,政府部門罕見有這麼火爆的記者會。
不當黨產委員會今天揭牌典禮,顧立雄與“行政院長”林全完成授信、致詞和揭牌後,由顧主持上任後首場記者會,接受媒體各項提問,但顧卻不斷怒嗆記者,情緒火爆,連場外工作人員都探頭進來查看。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第21條規定,不當黨產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行政院”院長予以免除或解除其職務:一、死亡或因罹患疾病致不能執行職務;二、辭職;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四、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五、因刑事案件受羈押或經起訴。曾因違反著作權法遭判刑的專任委員羅承宗在當初名單公布時,就被質疑他的適任資格問題。
今天在記者會中,當記者問到有委員過去曾有刑事案件,據《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若有刑事案底將不適任委員時,顧立雄突然暴怒:“妳再把第21條看一下好不好,那是講案底還是講什麼?有曾經嗎?你把條例念出來一遍好嗎?有被判刑過嗎?那個條例是這樣寫嗎?”
當提問的記者表示,目前手上沒有條例可以看到完整條文,顧立雄反問:“妳沒有條例,妳這樣子問,是不是有點失禮?”見記者結巴,顧立雄又拉高音量說:“我現在問妳,條例有沒有說一個人在11年前因為一個著作權案子被判刑,就不能擔任委員或要被解職,有沒有?我先問妳有沒有?”記者則表示:“是沒有。”
顧立雄的聲音大到連會場外的工作人員都探頭來看,接著他表示:“先確定沒有就好了。我認為11年前一個著作權爭議案件,不會構成他不適任專任委員的理由,這樣OK嗎?這個問題已經回答不知道第幾遍了,好不好?”
另一位記者見狀,稍後提問時質疑顧立雄如此動怒,很擔心委員會日後的超然獨立,且顧若要維持超然獨立,是否應退出民進黨黨職?但顧反問:“你剛剛說我動怒就不能維持超然獨立,這兩個之間的關聯是什麼?能不能再說明一下?”記者表示只是擔心,顧立雄說,“你只是擔心,那感謝你的擔心,好不好。”
記者繼續追問顧何時退出民進黨或停止黨權?卻只見顧說:“你覺得呢?什麼意思,我聽不懂!”便要求下一名記者提問。
但是當媒體問到上任後,是否將拜會國民黨主席洪秀柱?顧立雄說,之前他說過不想淪為單純口水戰,擔心因為洪秀柱對不當黨產處理的看法,可能讓拜會變調。對於國民黨黨產的相關處分,另有媒體質疑委員會的公正性,只見顧情緒又略帶激動地說,乾脆請國民黨工來做,歡迎國民黨工來應徵,他會擇優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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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幸義(作者為台北大學犯罪學研究所教授)
風傳媒 2016年09月07日 06:50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禁止連任已有明文規定,在此不必討論出現或有避法行為的可能性,因為其結論就是違憲。現只就「再任」情形來討論。
憲法條文無「再任」二字,並不能因此就直接導出:再任不為憲法所禁止。無論結論用語是否為「不在憲法所明文禁止之列」,在推論方法上這是錯誤的。類似情形,例如政黨的相關法律,沒有明文寫出禁止經營營利事業,並不能因此直接就導出政黨的營利行為「不在法律所明文禁止之列」。(二十多年前筆者在多篇文章中即已指出,另參見劉幸義,「法律推論與解釋」一書,第 354 頁)
從法學方法論角度觀察,法律沒有規定的事項,通常並不能就此得出任何結論,無論是肯定或否定的結論。但有例外情形,例如因罪刑法定原則之故,任何刑法沒有明文規定處罰的行為,就可推論出「不犯罪」的結論。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並沒有「再任」二字,無法只因「不得連任」,就由該條文推論出可以再任。此際產生是否有法律漏洞情形?若有漏洞,另有填補漏洞的方法。若無漏洞,則此一議題的結論,就是不能再任。至於法律有無漏洞,則要透過解釋方法,才能確認。
法無明文情形,十七年前筆者即指出:「法無明文…對於法律漏洞有一定的判斷與處理方法…。幾十年來每當有爭議問題發生,而該問題又沒有法律條文規定,公權力機關處理時,處於永遠的贏家,因為公權力機關想做的或有利於己的,處理漏洞的結論是『法無禁止』;不想做的或不利於己的,其結論則是『於法無據』。我們經常會看到或聽到對造當事人(主要是民眾)異常氣憤,卻又『無言以對』,不知如何是好。造成此類兩極端不同結論的原因,一方面固然是公權力機關居於掌權的優勢,另一方面則是主事者雖有法條知識,但欠缺法學知識。」(參見劉幸義,「法律概念與體系結構」一書,第 109 頁)
迄今針對「再任」議題,個人尚未見到有人引用羅馬法諺,明言「明示其一,排除其他」。在此僅指出,此一推論基本上是邏輯謬誤的,只有在特定的狀況與條件下,才不會產生謬誤。
本文的結論是:法律事件,不能因為法律沒規定,就當然可以做;也不會因為法律沒規定,就當然不可以做。換句話說,不能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就直接導出特定的肯定或否定結論。至於如何解釋法律、再任與司法獨立性、大法官是否應有組織團隊、主觀確信(良知)與客觀正確(知識)、司法公信力、司法改革與法學教育…等議題,涉及法治國家原則、法學方法論與法律哲學,另文撰述;就三十多年來的法律教學、立法草案實務與國際交流經驗與心得,提供大家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