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片1] 當年在德國街頭遊行的納粹黨衝鋒隊(取自網路)
▲ [圖片2] 今天在台灣街頭遊行的共產黨衝鋒隊(聯合報攝)
「中華民國」的國家安全法、人民團體法及集會遊行法以前規定,不得主張共產主義,也不得主張台獨(法條用語是「分裂國土」)。後來在民主運動人士努力之下,將上面這些條規定廢除,變成可以主張共產主義,也可以主張台獨(集會遊行法這方面的規定尚未完全廢除,但已改為不可用這些理由駁回集會遊行的申請)。
民主運動人士中,獨派鄭南榕的犧牲最大。他用命換來的言論自由,本來是要用來宣揚台獨,推動建國的。但獨派不爭氣,後來都跟著只想選舉當官、榮華富貴的民進黨鬼混,不積極從事台灣運動。鄭南榕的台獨成分被淡化了,他被綠營塑造成「言論自由的鬥士」。但他的真正身分其實是「台獨的鬥士」,言論自由只是他的平台而已。
言論自由這個平台,人人可利用。台獨可以說,統一也可以說。講反共可以,講親共也可以。鄭南榕用生命爭取來的平台,獨派不珍惜,不善加利用,任意荒廢,就會被其他有心人利用,例如虎視眈眈的共產黨。
言論自由,在以前的德國是飆悍的納粹黨溫床,納粹黨利用言論自由宣揚他們的大日耳曼要大一統的理論,最後依法取得政權。
在現在的台灣,因綠營一片維持現狀的聲音,台獨聲勢氣若游絲。看到今天黑道所組的中華統一促進黨在台北街頭舉著五星旗遊行,慶祝對岸共產黨政權的始政紀念日(國慶日),並宣揚中華民族大一統的理論。這讓人想到德國納粹黨舉著納粹旗幟遊行的情形。言論自由,在現在的台灣,竟是飆悍的共產黨的溫床。哀哉!
今天黑道政黨舉五星旗遊行,隊伍不如的德國納粹黨那麼整齊。目前認同的民眾應該不多。他們參加選舉也得不到多少選票。但北京很厲害,他們先利用不要選票又不怕別人唾罵的黑道政黨打前鋒,先勇敢站出來,讓台灣人民看慣五星旗,習慣共產黨在台灣現身。看多了就會習慣,習慣了就成自然,就不會害怕。用不要臉的黑道打頭陣,這是套用納粹崛起的招數。
馬上得天下,不能馬上治天下。同理,霸王硬上弓,不一定能得民心。黑道永遠是白道的夜壺,用過了就會塞到床底下,上不了臺面(中國大黑道杜月笙語)。等到認同五星旗的人漸漸多起來,共產黨在台灣的政壇取得灘頭堡之後,這個打先鋒的黑道政黨的階段性任務便完成。北京勢必會回歸體制(白道),而將黑道政黨先鋒隊拔除,就像當初德國納粹黨執政之後,在「長刀之夜」(Night of the Long Knives)拔除先前由地痞流氓組成在街頭賣命的衝鋒隊(Sturmabteilung / SA,英文 Storm Trooper) 一樣。今天這群遊行的夜壺隊,將來也難免被共產黨打入黑五類,棄如蔽履。
不管這群夜壺隊能囂張島幾時,共產黨現在正利用台灣的民主平台,派他們的衝鋒隊在台灣的街頭衝鋒陷陣。民進黨政府當然是保障他們集會遊行的權利。台灣民眾現在有點傻眼,但慢慢會見怪不怪。台灣的獨派看了不舒服,但獨派沒有自己衝鋒隊去制衡,只有一直依附在對台獨運動意興闌珊的的民進黨之下分一杯羹的老弱殘兵,有氣無力,只能眼睜睜看共產黨的代言人在台灣街頭示威,束手無策。整個社會呈現一片不要得罪中共黑幫政權,也不要得罪他們的黑幫打手的「綏靖」氣氛,如七月半的鴨子,不知死活。一嘆!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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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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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系攝影中心 2017-10-01 16:37 記者胡經周╱即時報導
中華統一促進黨今天在統促黨主席「白狼」張安樂率領下,於台北車站周邊遊行,慶祝中國十一國慶,包括張安樂等遊行成員揮著中共五星旗,穿上藍衣,表達「我的國旗」是五星旗的立場。
由於參與遊行的成員身份「特殊」,警方不敢怠慢,派出大批警力戒備,以防止意外發生。
▲ [圖片2] 中華統一促進黨今天在統促黨主席「白狼」張安樂率領下,於台北車站周邊遊行,慶祝中國十一國慶,遊行成員揮著中共五星旗,穿上藍衣,表達「我的國旗」是五星旗的立場。記者胡經周/攝影
▲ [圖片3] 中華統一促進黨今天在台北車站周邊遊行,慶祝中國十一國慶,警方不敢怠慢,派出大批警力,甚至出動霹靂小組戒備,以防止意外發生。記者胡經周/攝影
▲ [圖片4] 中華統一促進黨今天在台北車站周邊遊行,慶祝中國十一國慶,手臂有著刺青的遊行成員揮著中共五星旗,穿上藍衣,表達「我的國旗」是五星旗的立場。記者胡經周/攝影
自由時報 2017-10-02
▲ [圖片5] 中華統一促進黨昨於台北市舉行慶祝中國國慶遊行,由統促黨總裁、「白狼」張安樂(前排右二)領軍,成員身穿印有五星旗圖案的上衣、揮舞五星旗。(記者羅沛德攝)
〔記者王冠仁、顏宏駿/綜合報導〕中華統一促進黨昨號召近兩千人上街頭,以遊行方式慶祝「光輝十月」,涉及台灣大學暴力滋擾案的統促黨總裁張安樂次子張瑋、成員胡大剛也現身;警方擔心會有脫序行為,共派六百警力維安,統促黨成員遊行過程中,身穿印有中國五星旗圖案的上衣、並拿著五星旗揮舞,不少民眾見到北市街頭放眼望去盡是五星旗,不禁抱怨「這樣太誇張了吧!」
警方說明,台灣是民主國家,民眾拿五星旗上街並沒觸法,損毀五星旗也沒刑責,不過如果損毀中華民國國旗則涉犯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侮辱國旗罪」。
十月一日是中國國慶日,統促黨成員清一色穿著藍底上衣參與遊行,衣服上印有「我的國旗」字樣與中國五星旗圖案,手上拿著五星旗揮舞,不少人還沿途大喊「祖國生日快樂」;張安樂受訪表示,現今中華民國能存在,靠的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
除了統促黨高舉五星旗遊行,建商魏明仁等人在取得彰化縣二水鄉碧雲禪寺主權後,將百年古剎變成「中國共產黨據點」,魏明仁等人昨照例舉行中國國慶典禮,但參加人數不到百人,人數及規模遠不如去年。
近年來,碧雲禪寺每辦中國慶典活動,不少退休軍警特人員循此途徑「打卡拍照」,取得「效忠祖國」證明,一名情治人員形容,此地儼然成為退休軍、警、特務人員前進中國的「認證中心」;不過,彰化檢警及國安單位長期蒐證發現,魏明仁在台灣因官司纏身,想找中國當靠山,但幾次中國慶典辦下來,中共方面已知魏明仁「實力膨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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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安全法
第2條
1987.06.23 制定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理由
一、為勵行民主憲政,貫徹反共國策,防止滲透、分化、顛覆、破壞及分離意識,爰於第一項明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二、第一項明定人民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1992.07.07 全文修正
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前項集會、結社,另以法律定之。
2011.11.08 刪除
(刪除)
理由
一、本條刪除。
二、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第六四四號解釋,因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即禁止集會遊行,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及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又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保持意見不受干涉與和平集會及自由結社之權利,原第一項規定與前揭司法院解釋及公約規定有違,又集會遊行法第四條與第一項有相同之規定,行政院業於送請立法院審議中之「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中檢討刪除,爰刪除第一項。
三、關於集會、結社事項,已另制定有集會遊行法及人民團體法等法律,第二項亦無規定必要,爰併予刪除。
集會遊行法
第4條
1988.01.11 制定
集會、遊行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理由
依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第二條之規定,明定集會、遊行之必須遵守之基本原則。如有違反者則視情節依有關法律分別處理。
1992.07.14 修正
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
理由
「不得違背憲法」原則,因屬全民理所當然必須遵守之事項,任何法律違背憲法都屬無效,且在此一原則之下,很多修憲主張,在解釋上是否屬違背憲法,容易混淆不清,故予以刪除。
第11條
1988.01.11 制定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四條、第六條、第十條之規定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
三、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理由
明定集會、遊行原則上應予許可,惟各款所列情形,因係為違反本法規定,或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或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物之情事,或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或申請要件不備等事由,則不應許可。以維持社會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安全。
2002.06.04 修正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理由
一、配合司法院釋字第四四五號解釋,爰修正第一項第一、二、三款。
二、配合行政程序法對「撤銷」及「廢止」之用語,原條文第五款酌作文字修正。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445號 解釋
解釋日期:1998 年 01 月 23 日
解釋爭點:集會遊行法相關規定,與憲法所保障表現自由、集會自由之意旨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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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
第2段:集會遊行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同法第四條規定者,為不予許可之要件,乃對「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之言論,使主管機關於許可集會、遊行以前,得就人民政治上之言論而為審查,與憲法保障表現自由之意旨有違;同條第二款規定:「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虞者」,第三款規定:「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之虞者」,有欠具體明確,對於在舉行集會、遊行以前,尚無明顯而立即危險之事實狀態,僅憑將來有發生之可能,即由主管機關以此作為集會、遊行准否之依據部分,與憲法保障集會自由之意旨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行政院提案修正集會遊行法
2014.08.18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再修正草案」。
在行政院草案中,將集會遊行法原第四條條文「集會、遊行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變更為「室外集會、遊行,應依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報備。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依法令規定舉行。二、學術、藝文、
旅遊、體育競賽或其他性質相類之活動。三、宗教、民俗、婚、喪、喜、慶活動。
四、偶發性集會、遊行。前項第四款所稱偶發性集會、遊行,指因特殊原因未經召集而自發聚集,且事實上無發起人或負責人之集會、遊行。室內集會使用擴音器或其他視聽器材足以形成室外集會者,以室外集會論。」相當於刪除原來的規定。
2014.09.12 / 09.16 立法院第08屆 第06會期的第01會次的院會將該案交付審查。交付審查之後,沒有下文。
2016.02.01行政院又向立法院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
在行政院草案中,將集會遊行法原第四條條文「集會、遊行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變更為與上述2014.08.18的提案相同的內容。相當於刪除原來的規定。
2016.02.19 / 02/23立法院第09屆第01會期第01會次的院會將該案交付審查。案現仍在內政委員會審查中。
人民團體法
第3條
1989.01.20 全文修正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違背憲法或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1992.07.03 修正
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
理由
原條文規定「不得違背憲法」一節,係憲法制定之當然目的,僅具宣示性之意義,故予以刪除。
2011.05.27 刪除
(刪除)
理由
一、本條文於97 年6 月20 日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44 號解釋違憲,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故刪除本條文。
二、本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明顯不符。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 釋字第644號 解釋
解釋日期:2008年 06 月 20 日
解釋爭點: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