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雲欽 2018.01.31
▲ 2018年1月30日民視《台灣學堂 - 台灣建國學》節目
在1月30日的民視《台灣學堂 - 台灣建國學》節目,許慶雄教授又提到「天天都要宣布獨立」及「中華民國憲法和政府係非法」的問題,我的意見如下。
一、許教授:「日本天天都在宣布獨立。」(06m32s)
許教授將宣布獨立與宣示主權混為一談,不妥。宣布獨立是一個尚未成為國家的地區的建國行為,宣示主權則是既有國家的警示行為,有所不同。日本是既有的國家,沒有建國的問題。因此,許教授這裡講的應該是宣示主權,不是宣布獨立。
宣示主權是事實的通知,不會改變法律關係。任何既有國家在主權(通常是領土主權)遭受外國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時,都可宣示主權。只要有遭受外國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的情況就可以做,可重複做,如果太平無事,就不必做。「天天」宣示主權,實無必要。又沒有人否定日本的國格。故日本宣示的主權也不是國格方面的主權,而是某塊領土的主權。
許教授所謂「日本天天都在宣布獨立」,宜改為「日本常常都在宣示主權,例如對尖閣群島。」
至於宣布獨立是有形成力的法律行為,會改變法律關係,即由「非國家的狀態」變成國家。古老的國家不必這要做,通常是從古老國家分離獨立出來的國家才要這樣做。宣布獨立就完成獨立建國的手續,做一次即可。宣布獨立時通常有舉辦儀式,甚至開慶祝會。例如美國於1776年7月4日宣布獨立時有開會簽字的儀式。宣布獨立的儀式,美國此後不必再做,事實上也從未再做第二次。
二、許教授:「我們依據中國人過去所制定的而現已被中國人廢除的憲法,選舉〝總統〞及其他官員。因此,從國際社會看,中華民國政府還是中國的非法政府。」(12m05s)
關於中華民國政府的合法性問題,要從對外關係和內部關係兩個角度分別看,不應混為一談。從對外關係看,中華民國政府不代表中國,是非法政府沒錯。但在台灣內部關係上,目前中華民國政府有合法性。因為它由民主程序產生,且有效統治台灣。
關於中華民國憲法的效力問題,首先,1946年中國人制定中華民國憲法時,有台灣代表的參與,不能說它是「外來的、與台灣無關」。更重要者,這部憲法在1949年北京政權成立之後,無法在大陸地區實施,但在台灣實施,並受到台灣民意的洗禮。尤其1991年中華民國政府的「中央民代」全部改由台灣地區人民選出之後,這部憲法又經過7次修正,並有效實施於台灣。故這部憲法至少在台灣是具有台灣民意的基本法,在台灣地區有合法性。
1996年以後依這部具有台灣民意的基本法選出的「總統」,是合法的台灣地區領導人。
附註,所謂「合法性」(legality)指符合法條規定而言,在民主國家,又有符合民主程序的意涵,但未必具有「正當性」(legitimacy)。
三、許教授:「如果台灣是國家,去年世大運和APEC開會時,台灣政府或代表應該利用那些場合宣布獨立。」(16m33s)
如果台灣是國家,在世大運和APEC開會所做的宣稱或宣告,是「宣示主權」,不是「宣布獨立」。不是國家的地區才有「宣布獨立」,以便分離出來成為國家的問題。何況不是國家的地區要宣布獨立也不是選在世大運和APEC開會的場合來做。其他詳見前面第一點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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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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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視 台灣學堂 2018.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