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10.11台灣的「民報」報導台灣人民熱烈迎王師
因為最近有人重提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外交部昨天提出反駁,稱台灣法律地位已定,屬於中華民國。至於其依據,外交部講的還是老套,就是「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三項文件,另外還有「舊金山和約」授權締結的「中日和約」予以確認。
開羅宣言是日本的敵人中、美、英、蘇之間的協議,法律上不能拘束日本(參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第34條:「條約非經第三國同意,不為該國創設義務或權利。」)因此,該宣言只有政治意義,沒有法律上的意義。(參見拙文《開羅宣言法律上不重要》。)但外交部的最大的問題還不在這裡。「日本降伏文書」等日方文件可證明日本有意放棄台灣。中國想要取得台灣,也很明確。但台灣人民的意願如何呢?
外交部在說明1945年後中華民國與台灣的關係時,常用上對下的用語,如「光復(或接收、收復)台灣」、「宣告台灣光復」、「將台灣劃入中華民國版圖」、「在台灣行使主權」、「有效統治(或治理)台灣」、「恢復台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等語。外交部沒有隻字片語提及台灣人民的意願如何。因此,外交部的最大的問題是忽略的台灣人民的意願。
人民的意願是現代國際法的帝王條款。還有什麼比人民的意願更重要呢?條約為什麼要經過簽約國國會批准才生效呢?尊重各國人民的意願也。此外,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也是尊種人民意願的體現。
二戰之後,台灣人民迎祖國(中國)的王師,表達回歸中國的意願,六、七十年來更是在一中憲法體制下,以作為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人為榮。台灣人民願意回歸中國,這比「開羅宣言」重要千萬倍。中國政府,不論國民黨政府或中共政府,談論台灣領土主權的歸屬問題時,卻從來不提台灣人民願意回歸中國這一點,寧非怪事?!
由此也可見,不論國民黨政府或中共政府,都存有威權心態,漠視人民的意願,即使人民意願對他們的主張有利,他們也一概不列入考慮。
附帶說明者,昨天外交部說:「中華民國政府擁有台澎主權,盼國人切勿自我否定國格。」這句話有兩個錯誤。
第一,對外的領土主權屬於國家。故擁有台澎主權的應該是中華民國,怎麼是「中華民國政府」呢?
第二,中華民國也是中國,中國包含兩岸。台澎即使不屬於中國,中國還是存在。外交部怎麼說主張台澎不屬於中國就是「自我否定國格」呢?難道外交部認為兩岸為兩國,中華民國只在台灣存在。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中華民國就不見了嗎?
天啊,外交部是民進黨開的嗎?不然,怎麼和民進黨一樣,無視於憲法的大中國架構,違憲地把中華民國限縮於台灣呢?
● 相關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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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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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 2015/07/16 22:10
(記者唐佩君台北16日電)外交部今天強調,中華民國政府擁有臺澎主權不僅具有國際法法理基礎,也有長達70年依據憲法行使主權事實,盼國人切勿自我否定國格。
近期有人士投書媒體,重提臺灣法律地位未定論點,並以曲解前外交部長葉公超談話為佐證,外交部今晚再提出解釋。
首先,外交部鄭重指出,民國34年(1945年)中華民國政府並非根據「軍事占領」取得臺澎主權。
外交部說明,關於中華民國收復臺澎領土主權的法律依據,是1943年12月「開羅宣言」、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及1945年9月「日本降伏文書」等一系列由中、英、美、蘇、日等國元首或全權代表分別宣示或簽定具有國際法效力法律文書。這3項法律文件並經中、美、日3國收入其條約或國際協定彙編。
且中華民國收復對臺澎地區主權,在1951年「舊金山和約」授權締結的1952年「中日和約」中再確認,殆無疑義。
外交部重申,中華民國收復日本透過侵略與不平等條約取得的領土,並非掠奪外國領土,情形完全不同,不發生軍事占領問題。
其次,中華民國政府自始即堅決反對所謂「臺灣地位未定論」,中華民國依「開羅宣言」等一系列國際法律文件恢復對臺澎行使主權事實。
至於在1950年6月27日美國政府在韓戰爆發後宣布臺灣海峽中立化,將臺灣地位進行凍結,以待太平洋安全恢復、由同盟國與日本和平解決,或由聯合國加以決定;前外交部長葉公超因此在1950年6月28日發布聲明,強調美國政府的提議,不影響中華民國對臺灣主權。
葉公超當時表示:「臺灣係中國領土之一部份,乃為各國所公認,美國政府在其備忘錄中,向中國所為之上項提議,當不影響開羅會議關於臺灣未來地位之決定,亦不影響中國對臺灣之主權。」中華民國依據「開羅宣言」等決議擁有臺澎主權乃是歷史事實及政府一貫主張,不因他國政策變動而有所減損。
事實上,包括美國、日本及法國在內世界主要國家戰後都在臺北設立駐華使館,由此可知,各國事實上也承認臺澎回歸為中華民國領土。而美國總統尼克森也在1972年2月22日保證,未來美國將不再提出臺灣地位未定聲明。
另再根據國際法權威英國劍橋大學教授克若福(James Crawford)在「國際法上國家的創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書中認為,1952年「中日和約」第2條日本未指明對象放棄臺澎主權不能解釋為臺灣因歸屬不明而被視為「無主地」,因為臺灣、澎湖早已由有效的政府,也就是中華民國政府所控制。
因此較妥適的觀點應為,日本在和約中放棄臺澎,以及戰時同盟國之間透過3項法律文件應將臺灣歸還給「中國」的承諾,再加上臺灣由被日本承認的「中國」政府(中華民國)持續有效占領,而因此臺澎主權應該歸還中華民國。
此外,「舊金山和約」並未規定將臺灣地位交由列強決定,故臺灣並非主權未定地。克若福認為,基於上述理由,臺澎兩地應已由日本歸還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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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 2009/05/12
外交部網站
關於昨(11)日我國立法委員於立法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質詢,中國大陸日前曾針對日本交流協會代表齋藤正樹「台灣地位未定」之不當發言事件時發表評論表示「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不可分割之一部份」,中華民國外交部茲嚴正聲明如下:根據開羅宣言、波茨坦聲明、日本降伏文書、舊金山和約及1952年簽署的中日和約等國際文書,日本於二次大戰結束後將台灣、澎湖等領土交還予中華民國,此為不容否認的事實。中華民國政府自1945年10月25日台灣光復後即有效統治台澎金馬迄今,期間中國大陸之治權亦從未及於台澎金馬領域內。此次齋藤正樹代表之不當言論,我政府已於第一時間表達我嚴正立場,中國大陸並無置喙的餘地。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2010/03/23
外交部網站 2010/03/23上網
……民國32年(西元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具體要求戰後日本「須將竊自中國的東北四省、臺灣與澎湖歸還中華民國」(…all the territories Japan has stolen from the Chinese, such as Manchuria, Formosa, and the Pescadores, 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
民國34年(西元 1945年)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國領袖發布《波茲坦公告》(PotsdamProclamation),其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貫徹實施」(The terms of the Cairo Declaration shall be carried out…)。
民國34年(西元1945年)8月14日,日本接受《波茲坦公告》,宣布無條件投降,並於同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里軍艦上簽署《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該文書第1條中載明「茲接受美、中、英、蘇四國政府領袖於1945年7月26日於波茲坦所發表及所列舉之條款。(We,… hereby accept the provisions in the declaration issued by the heads of the Governments of the United States, China and Great Britain on July 26, 1945, at Potsdam, and subsequently adhered to by the Union of Soviet Socialist Republics…」換言之,《波茲坦公告》第8條有關《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貫徹實施,係日本於《降伏文書》中所承諾之事項,日本當然必須履行,將東北四省、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不論《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或《日本降伏文書》,中華民國均將之視為具有條約效力的法律文件。美國政府除將《開羅宣言》與《波茲坦公告》編入《美國條約及其他國際協定彙編》(Treatiesand Other International Agreements Series)外,並將《日本降伏文書》收入《美國法規大全》(Statutes at Large)。是以,就國際法而言,《開羅宣言》、《波茲坦公告》與《日本降伏文書》皆係具有約束力的法律文件。
民國34年(西元1945 年)10月25日,日本臺灣總督於台北向中華民國政府投降。同日,中華民國政府宣布恢復對臺灣、澎湖列島之主權。嗣後,中華民國政府開始有效治理臺灣、澎湖及附屬島嶼:民國35年1月12日,明令恢復臺灣、澎湖居民之中華民國國籍,並回溯至民國34年(西元1945年)10月25日生效;又如開始推行民主制度,例如民國35年(西元1946年)在臺灣舉辦省縣參議會選舉,隔年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臺灣省政府。……
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2011-9-6發文
外交部網站 2011/09/28上網
……民國32年(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領袖共同發布之「開羅宣言」中明文規定:日本竊自中國的領土,包括東三省、臺灣及澎湖群島「必須歸還中華民國」(shall be restored to the Republic of China)。民國34年(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領袖再度發布「波茨坦公告」第8條,重申「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貫徹實施」(shall be carried out),此二文件均使用英文中無可猶豫、沒有其他空間之「shall」一字,即「非辦不可」,語意上即具完全拘束力。再其後民國34年(1945年)9月2日日本向盟軍呈遞之「降伏文書」第1條及第6條亦明確接受「波茨坦公告」並負責執行。……
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派首任臺灣行政長官陳儀抵臺北辦理日本投降事宜,同時宣告:「臺灣及澎湖列島,已正式劃入中國版圖,所 有一切政事皆置於中華民國國民政府主權之下…」。次年(1946年)元月12日,政府復宣布臺灣及澎湖居民,均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並溯自前一年10月25日生效。故自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中華民國已實際上對臺澎有效行使主權,迄今歷66年均無間斷。……
外交部籲請各界正視中華民國自民國30年(1941年)12月9日起即已準備恢復對臺澎之法理主權,民國34年(1945年)10月25日起復實際恢復對臺灣行使一切主權,並已歷66年有效行使等法理論據及歷史事實,至盼凡我國人切勿自我否定、自我矮化。
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2/08/16
外交部網站
……二年後,民國32(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發表《開羅宣言》昭告世人:「日本竊自中國之所有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應歸還中華民國」。民國34(1945)年中美英三國發佈,蘇聯聯署的《波茨坦公告》第八條,要求「《開羅宣言》的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2日,日本簽署《降伏文書》接受波茨坦公告,確認臺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政府於民國34(1945)年10月25日接受臺灣日軍投降,宣告臺灣光復,開始在臺澎地區行使主權。次年一月,恢復臺灣人民的中華民國國籍並溯自前一年10月25日生效、組織省政府並舉辦民意代表的選舉。另外依據《中日和約》的照會第1號,日本同意中日和約各條款應適用於在中華民國政府控制下之全部領土。由於中華民國政府有效統治的地區是臺灣與澎湖二地,所以日本也等於承認臺灣及澎湖是中華民國領土。《中日和約》締結後,中華民國與日本的外交關係恢復正常。……
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2/08/16
外交部網站
……五、「中日和約」與台灣領土主權之關係為何?
答:日本在民國34年(1945)8月15日接受中美英蘇四國的「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蘇聯同年8月8日正式加入),宣布無條件投降,並在同年9月2日在美國密蘇里軍艦簽署「降伏文書」(Instrument of Surrender),重申將履行「波茨坦公告」;「波茨坦公告」第8條規定「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之條件必須實踐,日本領土限於本土四島,而民國32年(1943)12月1日發布的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則是具體要求戰後日本須歸還東北四省、台灣與澎湖給中華民國。因此,中華民國政府即依據「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三項重要協議與承諾所示之條款,恢復台灣與澎湖的領土主權,於同年10月25日正式宣告台灣光復,並統治台灣迄今。七年之後,民國41年(1952)簽訂之「中日和約」以條約形式再次確認台灣領土主權歸屬中華民國。……
外交部 2013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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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羅宣言》(Cairo Declaration)規定「使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臺灣、澎湖群島等,歸還中華民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開羅宣言》於民國32(1943)年12月1日正式對外公布之後,其後涉及日本戰敗後的相關國際文件均一再援引《開羅宣言》之內容,作為後續之處理方式,特別是民國34(1945)年7月26日中華民國、美國、英國與蘇聯共同發布之《波茨坦公告》(Potsdam Proclamation)第8條明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民國34(1945)年9月2日,日本天皇向盟軍統帥無條件投降所簽署之《日本降伏文書》(Japanese Instrument of Surrender)第1條及第6條中,明白宣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等於接受《開羅宣言》。……
《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降伏文書》中,英、美等同盟國與日本共同承諾臺灣及澎湖「歸還」中華民國。因此二次大戰勝利後,民國34(1945)年10月25日起中華民國政府開始在臺灣行使主權行為,包括正式接受駐臺日軍投降,宣告臺灣恢復為我國領土,臺澎居民為我國國籍,組織省政府與舉辦民意代表選舉等,所以臺灣及澎湖地區主權係於民國34(1945)年回歸中華民國。……
簡言之,自《開羅宣言》開始、其後又在《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中,英、美等同盟國與日本共同承諾臺灣「歸還」中華民國,《舊金山和約》中,日本「放棄」臺灣,《中日和約》係相對應於《馬關條約》之另一項處分條約,則再次確認完成臺灣、澎湖及其他所有附屬島嶼主權移轉予中華民國之法律手續,故臺灣、澎湖以及其他所有附屬島嶼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無庸置疑。
無論《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係依據《開羅宣言》規定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臺列嶼)應歸還中華民國之法律義務的實踐,亦是中華民國光復臺灣的鐵證。……
外交部公眾外交協調會 2014/01/21
外交部網站
……由於臺灣、澎湖及其附屬島嶼在二次世界大戰之後地位歸屬,已由《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及《舊金山和約》及1952年《中日和約》一系列法律文件獲得法律上之解決,而無論《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均源自於《開羅宣言》規定臺灣及其附屬島嶼(包括釣魚臺列嶼)應歸還中華民國之法律義務的實踐。因此《開羅宣言》係具有法律拘束力之條約協定,是無庸置疑的。(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