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釣魚台屬於誰?馬英九槓上李登輝,似乎理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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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雲欽  2015.08.05


馬英九日前發表「釣魚台當然是中華民國領土」一文,聲明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並認前總管李登輝前不久訪日時說「釣魚台是日本的,不是台灣領土」是嚴重失言,要求李向國人道歉。

在國、民兩黨都說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的情況下,李登輝說它屬於日本,是冒天下的大不諱,算是勇氣十足。但他這樣說是根據學理,還是別有目的(如討好日本),不得而知。他這個人是常常為了不同時機的不同需要,可以講不同的、甚至互相矛盾的話。他講什麼話,我們姑且聽之就好,不必太認真。

何況,李登輝是一个平民。馬英九對平民李登輝開砲,實在沒必要。昔日保釣「憤青」積習難改,如今變成「憤老」,何苦來哉?

馬英九論述釣魚台屬於中華民國(即中國),有四大理由,但都嫌薄弱,不能服人。馬英九槓上李登輝,似乎理虧。茲簡單分析如下。

一、馬英九說歷史上釣魚台自古屬於中國。

馬英九說在後文中說釣魚台於1895年馬關條約簽訂後,隨台灣割讓日本。在前文談一大堆釣魚台自古屬於中國的事證,可說沒什麼意義。釣魚台割讓日本之後,如何回歸中國才是重點。

二、馬英九說地理上釣魚台距離台灣更近,漁場一向屬於台灣。

主權歸屬是人文問題,不是地理問題。地理的遠近與領土主權歸屬沒有直接關係。阿根廷也曾以地理位置近,而主張福克蘭群島屬於阿根廷,不屬於英國。但站不住腳。

馬英九說:「釣魚台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日本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故距離台灣較近。但釣魚台有很多島,有靠近台灣的,也有靠近日本的,馬是以哪個島為準?又他怎麼拿與那霸的距離來比?為什麼不拿與石垣島的距離來比?

至於漁場,那是涉及領海的問題。領海是領土的延伸,有領土才有領海。不能先有領海,然後延伸出領土。釣魚台領土屬要先決定,再談領海誰屬。

三、馬英九說地質上釣魚台屬台灣本島自然延伸。

馬英九說地質上釣魚台屬台灣本島自然延伸。其南邊有「沖繩海槽」(史稱「黑水溝」),與琉球群島相隔。釣魚台在地質上不屬於琉球群島。

但主權歸屬是人文問題,不是地質問題。地質的延伸也與領土主權歸屬沒有直接關係。如果地質的延伸就是領土,那會天下大亂,世界的地圖要重劃。例如湄公河上游在中國雲南省境內稱為瀾滄江,瀾滄江流域的地土地是不是應該屬於泰國領土?

四、馬英九說國際法上釣魚台已正式歸還中華民國。

一點才是論述的重點。馬英九認為二戰後,釣魚台隨同台灣回歸中國。但這恐怕不是事實。

二次世界大戰後,釣魚台並未隨同台灣、澎湖由中國接收,而是被作為日本沖繩縣的一部分由美國佔領、託管,當時的中國對此並無異議。中國不即時提出異議,事關重大。那相當於中國默認釣魚台不是台灣的附屬島嶼,在法律上會產生「失權的效果【註1,即釣魚台沒有回歸中國,仍屬於日本。

1951年的舊金山和約、1952年的中日和約以明文記載「日本放棄台灣」時,中國大陸及台灣也沒主張日本放棄的台灣包括被美國佔領的釣魚台,而向美國有所要求。台灣政府甚至在官方製作的地圖及教科書上把釣魚台列為日本領土【註2

1972年美國結束對於沖繩的佔領,不顧中國大陸及台灣的反對,將釣魚台連同沖繩移交日本,不另將釣魚台移交中國大陸或台灣。

馬英九說美國移交日本的是「行政權」,不是主權,不影響中華民國對釣魚台主權立場。

沒錯,美國移交日本的是「行政權」,不是主權。美國是託管國,對託管地本來就沒有主權,只有行政權。美國結束託管時,應該將託管地移轉給誰?當然是擁有該地領土主權的國家。美國沒有明說釣魚台屬於日本,但由美國把釣魚台的「行政權」移轉給日本的事實,可推斷美國認定舊金山和約及中日和約所載日本放棄的台灣,不包括釣魚台在內,釣魚台的主權仍屬於日本。美國將釣魚台移交日本,可認為是物歸原主。此後,釣魚台一直在日本實效統治中。在此情況下,很難說釣魚台不屬於日本。中國大陸及台灣主張釣魚台主權屬於中國,但所提出的依據不足。

台灣還不是國家,且面臨被對岸併吞的危機。自身難保,怎麼還有能力去「保釣」?!又在現階段,釣魚台不是屬於日本,就是屬於中國,不會屬於不存在的台灣國。台灣去跟日本爭,就是為中國做嫁衣裳。因此,我認為「保釣」無聊,保台為要。在釣魚台爭議上,台灣當觀眾就好。(詳見拙文1. 保釣無聊,保台為要2. 在釣魚台爭議上,台灣當觀眾就好

【註1失權的效果

所謂失權效果,指在權利受侵害或有爭執時,權利人如果怠於行使權利、提出異議或採取保護權利的行為(俗稱讓權利睡著了)的話,權利人的權利因而喪失或減損的情形。權利人怠於主張權利,為什麼會失權?其根本的法理原則就是「沉默視為同意(He who is silent is deemed to consent.)」,而「同意不生侵害」(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

失權效果,在民事實體法上,例如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和取得時效(民法第768條以下)的制度,前者可讓怠於行使請求權的人喪失請求權,後者可讓非所有權人取得怠於行使所有權的人的所有權。又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第796條第1項)。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

在民事程序法上,例如公示催告時,權利人不去申報權利,就喪失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2項)。又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國家對於領土要有效統治,如國家長期對領土怠於行使權利,極有可能面臨不利的結果。在國際法上,也有時效取得的制度,就是一國和平、公然而繼續佔有他國的某一塊領土,並有效統治,如果被佔有國不提出異議,一段時間之後被佔有國就喪失該領土的主權,其主權由佔有國取得。

國家遇到領土被侵略時,需排除侵害的積極作為。如僅於口頭抗議而久無具體的行動,可能被視為放棄。如遲遲不採取司法解決或其他國際法上的和平解決方式時,也可能使抗議失去有效性,而面臨不利的「失權效果」。國際法院在英法海峽群島案中判決(參閱I.C.J. Rep, 1953. The Minquiers and Ecrehos Case, U.K. / France)中指出,對於領土的爭議,有效管轄較「先占」、「時效」更具說服力。(見許金彥著《日、韓島爭議研究》一文,載於亞太研究通訊第7期,第617頁。)

【註2地圖和教科書

許建榮2010年在《釣魚台地圖畫著中華民國的謊言》一文中稱:

1972年以前,中國國民黨執政時期,國防研究院陸續出版「中華民國地圖集」與「世界地圖集」各五冊。1972年的「中華民國地圖集」第一冊第四版前,中華民國領土皆不包含釣魚台;而釣魚台卻出現在「世界地圖集」第一冊的日本「尖閣群島」。此外,以1970年國立編譯館的「國中地理」第四冊為例,當時也以國界線將「尖閣群島」與「中華民國」分開。(詳參葉高華《地圖上的釣魚台》一文)

美國華府智庫「傳統基金會」資深研究員譚慎格〈John J. Tracik, Jr.2008年在《美日聯盟的尖閣暗礁》一文中稱:

台灣在1969年之前出版的地圖不是沒有完全描繪出該列島、沒有陳明其島名,不然就是把國界劃在尖閣群島以西(意指這些島嶼是在日本海域)。在我收集到的地圖中,有一本196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測繪總局以秘密的形式,在北京出版、含18頁插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省地圖集」之「福建省、台灣省」部分,內中將列島標定為「尖閣群島」—這是日名的漢字,而非中文名稱的「釣魚台」。北京人民日報1953年六月,一篇呼籲沖繩居民反抗佔領其家園的美帝的評論中,將「尖閣」群島列舉為琉球島嶼中的一部分,這明確證明,甚至在韓戰方酣之際,北京政府視尖閣群島為日本所有。

●  相關拙

   ──評林正義受訪的「釣島主權爭端,台灣淪為配角」一文
   ──評金恆煒「擱置主權,哪還能保釣!」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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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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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作者為中華民國總統)
中國時報  20150803 04:10


李前總統登輝先生723日訪問日本時公開表示「釣魚台是日本的,不是台灣領土」,此話違反史實、違反中華民國憲法、違反國際法, 嚴重傷害國家主權、人民感情與台灣主體性,是重大失言。李前總統應收回此話並向國人道歉。

何以釣魚台列嶼屬於中華民國?可分為歷史、地理、地質與國際法四個層次說明:

一、歷史上釣魚台為台灣屬島與固有領土。

釣魚台列嶼在西元1403年(明永樂元年)《順風相送》書中即有記載。1562年(明嘉靖41年)官書《籌海圖編》更列入抵抗倭寇入侵之東南海防系統。1683年(清康熙22年)釣魚台隨台灣納入清朝版圖,1812年(清嘉慶17年)劃入噶瑪蘭廳。明清兩朝赴琉球國多位冊封使所撰「使琉球錄」,均記錄由福建出海,途經釣魚台,再經黑水溝(沖繩海槽),即達宮古島而入琉球國界,黑水溝作為「中外之界」史不絕書。自1722年(清康熙61年)黃淑璥的《臺海使槎錄》,到1872年(清同治11年)周懋琦的《全臺圖說》等,百餘年間多種方誌均有如「山後大洋北,有山名釣魚台,可泊大船十餘」之記載,更有列為交通要衝者,顯然我漁民經常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統治,絕非日本所稱「無主地」。

二、地理上釣魚台距離台灣更近,漁場一向屬於台灣。

釣魚台列嶼位於台灣東北方,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日本沖繩首府那霸230海里。釣魚台位於黑潮向北流經之處,與台灣屬同一季風走廊,從台灣北部來此順風又順流,從琉球反向來此則大為不便,因此成為台灣東北部漁民傳統捕魚區。日據大正時期1920年與1926年,台灣總督府均將釣魚台漁場劃歸臺北州,當時曾以總督府公報正式對外公布。

三、地質上釣魚台屬台灣本島自然延伸。

釣魚台列嶼處於東海大陸礁層邊緣,是台灣北部大屯山、觀音山脈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與台灣東北方三小島花瓶嶼、棉花嶼、彭佳嶼在地質上一脈相承,全部海床水深在200公尺內。釣魚台以南約10海里處,水深則突達1000公尺以上,最深處可達2717公尺,地質學上稱為「沖繩海槽」(史稱「黑水溝」),形成中琉之間天然疆界。並且沖繩海槽地質構造為「海洋塊」,釣魚台地質構造為「大陸塊」,兩者間有顯著差異。因此釣魚台列嶼屬於台灣大陸礁層之自然延伸,並非琉球群島的自然延伸,在地質上與琉球並不銜接。

四、國際法上釣魚台已正式歸還中華民國。

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後國力增強,1879年併吞琉球王國並覬覦釣魚台列嶼。1885年密令沖繩縣令西村捨三研議設立國標,西村勘查後以密函回報:釣魚台早由中國命名,使用多年並見諸史書,樹立國標恐未妥善。當年96日更有上海《申報》報導「臺島警信」,指日本恐佔據釣魚台而促清廷注意。外務卿井上馨遂決定樹立國標「當以俟諸他日為宜」,並令不公開勘查之事,其後日方也未再調查。

18947月甲午戰爭爆發,11月日本海陸戰場皆勝,遂認「今昔情況已殊」,於1895114日以內閣決議祕密兼併釣魚台,但當時並未以天皇敕令公告,外界及清廷皆無所悉,當然不生對外效力。

日本聲稱兼併釣魚台係依據國際法上「無主地」之「先占」,但此說不能成立,因為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即知釣魚台為中國領土,並非「無主地」,其祕密兼併又屬竊占,在國際法上「自始無效」。

1895年中日簽訂《馬關條約》,第二條明定割讓「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釣魚台遂隨台灣歸屬日本,劃入沖繩並更名「尖閣諸島」。1941年太平洋戰爭爆發後,我國對日宣戰並廢止《馬關條約》。1943年中、美、英三國領袖公布《開羅宣言》明定「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群島,歸還中華民國」。19457月《波茨坦公告》也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須實施」,同年9月《日本降書》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這三項歷史文件相互連結,並收入美、日政府出版的條約彙編,《日本降書》更收入聯合國出版的《聯合國條約集》,證明三項文件均具國際法效力。

抗戰勝利後國共內戰爆發,雙方均未受邀參加舊金山和會,但1951年《舊金山和約》第26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會之參戰國與日本另訂和約。次年428日《舊金山和約》生效前7個半小時,中華民國與日本在台北簽訂《中日和約》與《照會第一號》,作為《舊金山和約》延伸條約。

《中日和約》第二條日本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主權,第十條確認台澎地區人民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照會第一號》也確認台灣、澎湖為中華民國領土。雖然1972年日本與中共建交片面終止《中日和約》,但依1969年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終止和約並不影響和約生效後法律的效力。因此,釣魚台列嶼主權應已於19451025日隨台灣歸還中華民國,並經《中日和約》確認。

19715月美國與日本簽署《沖繩歸還條約》前曾照會我國,強調僅交還釣魚台「行政權」給日本,並非「主權」,不影響我國對釣魚台主權立場。

民國6012月我國政府將釣魚台列嶼劃歸宜蘭縣頭城鎮大溪里,867月李總統任內為宣示主權,將其6.1636平方公里面積計入宜蘭全縣面積,882月更納入我國首度公布之領海基點基線與領海外界線之中。對照當年所為,李前總統今日所言前後嚴重矛盾。

英九身為中華民國總統,捍衛釣魚台主權與漁權為我天職,故於2013年與日本簽訂「台日漁業協議」,達成「主權不讓步、漁權大進步」之階段目標。不論曾任中華民國總統或未來可能擔任總統的人,都不容在國家主權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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