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雲欽 2016.02.26
民意是合法性的來源
我對傳統獨派常說「中國政府非法佔領台灣」或「中國政府竊取台灣主權」等說法嗤之以鼻,其理由除了這些說法缺乏實證之外,也考慮到合法性必須與安定性妥協。我認為這才是對過去歷史的正確態度。此外,對於將來的台獨建國,我的態度也是一樣。我主張獨派強人,執政革命,廢法建國。如果新國家的新政權能持續有效統治,就有合法性。台獨建國之後,如果有保守派腦袋轉不過來,只會鬼叫「台獨是違法亂紀,強姦民意」,我也會嗤之以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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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是合法性的來源
談法論政,尤其談到台灣的法律地位,乃至於台獨建國,要認識政治及法律上的兩個基本原則,一個是「安定性原則(一般公平性原則)」,一個是「正當性原則(具體妥當性原則)」。政治及法律事務能同時滿足這兩個原則最好,但往往不是如此。
安定性原則是尊重現有的一般秩序,以求穩定(保守主義)。但價值體系與時俱進,不是一成不變。太講求安定性,有時會失去正當性。正當性原則是不滿現狀,追求進步(自由主義)的根據。因此,安定性和正當性有時互相衝突,很難取捨。
存在不一定正當合理。尊重現有的一般秩序,有安定性,不一定有正當性。但事務的正當性只是一個標籤(這是我傅雲欽自己想出來的一句話,應該可以傳世)。具體的事務有沒有正當性,沒有一定的標準,常淪於人云亦云。也就是,在分析倫理學(後設倫理學)上,價值相對,不是絕對。不過,在規範倫理學上,每一個人為了過日子,向前行,都必須採取特定的價值立場。尤其在公共事務上,政府就各種方案,無法面面俱到,必須有所選擇,有所取捨,有所決斷,有所堅持,不能猶豫不決,也不能左右搖擺。
政治及法律事務如何取捨,在民主社會,強調以民為主,依多數決而定。多數決不一定有正當性,是不得已的權宜之計,是決定正當性的一個標準而已。如果沒有其他可以推翻的充足理由,多數決決定的事務有現階段的的正當性(可稱為「合法性」)。
是故,政治及法律事務的現階段正當性(合法性)的來源是民意。在過往的威權的社會如此,在現今民主的社會更是如此。人民的意願最大,其他因素都是其次。例如台灣的法律地位如何,關鍵不是過去的條約怎麼說、中國怎麼說、外國怎麼說、國民黨、民進黨的黨綱怎麼說或政客、學者怎麼說,而是台灣人民怎麼說。
法律上,沉默會產生失權的效果
所謂民意,一般指民眾明確表達的意見。有民意基礎的政治及法律事務,通常指受到多數人擁護,讓多數人心悅誠服。但一定是這樣嗎?民眾不表達意見,保持沉默,算是同意嗎?民眾對於政治及法律事務,不心悅誠服,只是長久沉默而不反抗,或有反抗但不足以推翻既有政治及法律事務,長期當順民。這樣的政治及法律事務算有民意的基礎嗎?
語云:「沉默是金。(Silence is golden, speech is silver. Schweigen ist Gold, Reden ist Silber. Le silence est d'or, la parole est d'argent.沈黙は金,雄弁は銀。)」這是鼓勵人少說多做,以免越描越黑的勵志金語,有一定的道理。但不一定放諸四海皆準。沉默,有些情形是垃圾,不是好事。
西洋法諺說:「沉默視為同意。(拉丁:Qui tacet consentire videtur. 英:He who is silent is deemed to consent. 法:Qui ne dit mot consent. 德:Wer schweigt, scheint zuzustimmen.)」。這條法諺不是一般的法律原則,但有很多法律條文有這條的精神。
法律常規定,權利受侵害或有爭執時,權利人如果怠於行使權利、提出異議或採取保護權利的行為(俗稱讓權利睡著了)的話,權利人的權利會因而喪失或減損。這稱為「失權效果」。其法理依據就是「沉默視為同意」,而「同意不生侵害。(拉丁:Volenti non fit injuria. 英:That to which a man consent cannot be considered an injury. 法:A qui consent on ne fai pas de tort. 德:Dem, der es so haben will, geschiebt kein Unrecht.)」追根究柢,這是尊重現有的一般秩序,以求穩定的「安定性原則」的體現。
失權效果,在民事實體法上,例如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和取得時效(民法第768條以下)的制度,前者可讓怠於行使請求權的人喪失請求權,後者可讓非所有權人取得怠於行使所有權的人的所有權。又如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民法第796條第1項)。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的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
在民事程序法上,例如公示催告時,權利人不去申報權利,就喪失其權利(民事訴訟法第539條第2項)。又如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
政治上,沉默造成有效統治
美國在1970年代流行「沉默的大多數(silent majority)」這個語詞,指的是一個群體或國家中不表達自己意見的大多數人。在承平的社會,會出來吵鬧的人總是少數的不滿現實的偏激分子。他們聲音很大,想要譁眾取寵,改變現狀。但沉默的大多數是安於現狀的保守派,才是社會的主要力量,是政治安定的基石,不能忽視。
在政治上,人民對現狀沉默,對統治者的統治沉默,使統治者能有效統治,自應視為同意統治,而使統治者合法化。這就是「有效統治原則」。這個原則也是尊重現狀,以求政治局勢安定的「安定性原則」的體現。
因此,政治上所謂的民意,不僅指民眾對政治事務或統治者心悅誠服,還包括「有效統治下的順服」。也就是,廣義的民意包括人民對於政治現狀,長久沉默而不反抗,或有反抗但不足以推翻政府,長期當順民。
中國政府已統治台灣七十年。七十年不算短,很多台灣人民長期沉默不表示意見、不反抗或有反抗但不足以推翻它,能說不同意這個外來政權的統治嗎?
語云:「成者為王,敗者為寇。」政治事務的「合法性原則」必須與「安定性原則」妥協。在政治事務上,人民長久沉默而不反抗,或有反抗但不足以推翻政府,而長期當順民,也要當作有民意,也就是有合法性。
為何如此?因為如果把人民長久沉默而不反抗,或有反抗但不足以推翻政府,而長期當順民的情況,當作沒有民意基礎,沒有合法性,那麼古今台外任何非法成立的革命政權會被認為永遠不合法。這不符合政治事務也講求「安定性」的原則。湯武革命,弒君自立,李世民革命,逼父殺兄自立,毛澤東革命,槍桿子出政權,難道都要認為其政權永遠不合法,不算數嗎?
政權有「順民」者昌
又語云:「政權順民者昌,逆民者王」。有道理,但沒那麼絕對。我變更其中「順民」兩字的意涵,改寫這句話為:「政權有〝順民〞者昌,有〝逆民〞者不一定亡。」政治和法律的事務往往不可能讓每一個人或多數人心悅誠服,只能求那些不心悅誠服的人民長久沉默而不反抗,或有反抗但不足以推翻政府,而長期當順民就夠了。順民是政權存在的基礎。順民讓政權有正當性。
政治事務如能得到人民心悅誠服最好(儒家),但退而求其次,人民長久沉默而不反抗,或有反抗但不足以推翻政府,長期當順民(法家)也可以。蔣介石統治台灣需要心悅誠服之民,也需要順民。將來的台獨政府統治台灣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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