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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各種台獨論述的簡介和簡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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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雲欽 2021.11.06

2021114日將近30個傳統獨派團體聯合召開記者會
主題:「以台灣之名加入CPTPP,不需自貶為台澎金馬」
(圖:新頭殼newtalk<潘威佑攝)

現階段各種台獨論述的簡介和簡評一覽表
獨派類型對於台灣現狀的認定對於台灣未來的主張
簡評
編號
類型
主張者舉例
台灣是不是國家
法律地位統治的政府
人民的國籍
基本訴求
基本方法
執行者
已定或未定領土主權歸屬身分合法性
1
國家正常化派
傳統獨派(如台獨聯盟、台灣社、台灣制憲基金會)、民進黨、時代力量黨、台灣基進黨、台聯黨
台灣是國家
已定
屬於台灣這個國家(國號暫為「中華民國」)
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
合法
台灣這個國家
國家正常化
舉行獨立建國之後的制憲(即國家正常化性質的制憲)。其中包含改國號,交付公投程序,以使國家正常化。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立法院為主)
對於台灣現狀的認定錯誤。對於台灣前途的主張貌似改革,其實是革命,不是民主嘉年華,與編號2-1~2-5無異。
申請加入聯合國,以使國家正常化。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司法院大法官釋憲確立領土範圍不包括「大陸地區」,以使國家正常化。中[華民]國政府(司法院為主)
2-1制憲獨立派/制憲建國派(a) ?
(b) 喜樂島聯盟黨
台灣不是國家
(a) 已定
(b) 未定
(a) 屬於中[華民]國
(b) 不屬於任何國家
(a) 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
(b) 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
(a)合法
(b)不合法
(a) 中[華民]國
(b) 無國籍
獨立/建國
進行建國性質的制憲(其中包含建國性質的公投),以使台灣成為國家。
(a) 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b)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為主)
對於台灣現狀的認定,(a)認為已定者,正確,(b)認為未定者,錯誤。對於台灣前途的主張實是革命,不是民主嘉年華。
2-2公投獨立派/公投建國派(a) 江蓋世
(b) 蔡丁貴
舉行獨立建國性質的公投,以使台灣成為國家。
(a) 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b)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為主)
2-3宣布獨立派/宣布建國派(a) 傅雲欽
(b) 江永芳
舉行獨立建國性質的宣布獨立儀式,以使台灣成為國家。
(a) 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b)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2-4入聯獨立派/入聯建國派(a) ?
(b) 許慶雄(早期)
申請加入聯合國,以使台灣成為國家。
(a) 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b)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2-5釋憲獨立派/釋憲建國派[?]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確立領土範圍不包括「大陸地區」,以使台灣成為國家。
(a) 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b)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
中[華民]國政府(司法院為主)
3-1終止美佔派何瑞元、蔡吉源、蔡明法
台灣不是國家
已定屬於美國美國指揮監督下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美國
建國
請求美國終止佔領,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美國政府
對於台灣現狀的認定錯誤。對於台灣前途的主張異想天開。
3-2終止代管派台澎黨
未定
不屬於任何國家
受二戰同盟國48國委託代管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無國籍請求同盟國48國與中[華民]國終止代管關係,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二戰盟國48國政府
3-3交付託管派沈建德
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
不合法
無國籍
請求聯合國託管,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聯合國
3-4台灣復國派埔農恢復琶侃(Paccan)國,其他方法不明。(不明)

一、台獨運動已到窮途末路

台灣獨立運動已有數十年的歷史。很多台獨人為它流血流汗。民進黨1991年提出「台獨公投黨綱」,說台灣尚未獨立,他們支持台獨,但不敢專擅,要將台獨問題交由公投做最後的決定。但台獨公投還未舉行,還在野的民進黨就於1999年另外提出「台灣前途決議文」,宣稱台灣已經在1996年「中華民國總統」普選,國民黨的李登輝當選之後就獨立,成為國家了,但國家還不正常,例如國號還叫做「中華民國」云云。改口之後,民進黨先前的台獨公投之說變成放屁,臭不可聞。但綠營民眾甘之如飴,不以為意,一路相挺。

民進黨說1996年「中華民國總統」普選之後台灣就獨立。但是,當選人李登輝屬於國民黨,而國民黨一向反對台獨。李登輝就任民選的「中華民國總統」之後也一再反對台獨。民進黨所謂台獨建國之後的第一任總統(相當於「台灣國」的國父)李登輝居然不認為台灣已經獨立,而還在反對台獨。這不是很奇怪嗎?

現在,民進黨正在執政。他們說要維持「中華民國憲政體制」的現狀。「中華民國憲政體制」就是兩岸一中的架構。因此,民進黨先前所謂讓「國家正常化」的正名、制憲、公投、入聯等一連串措施,連一樣也沒做。上個月,民進黨政府慶祝「中華民國國慶」,用直升機高舉「中華民國國旗」。「中華民國國旗」之大,史無前例。

我研究台獨理論並參與台獨運動三、四十年。看到台獨運動發展到現在,變成有台獨公投黨綱的民進黨在擁護「中華民國」體制,而大部分獨派跟在民進黨屁股後面搖旗吶喊的現象,痛心不已。

民進黨維持「中華民國」體制現狀,統獨通吃,左右逢源,是主流勢力。不贊同民進黨維持現狀的獨派團體得不到社會資源,各個苦哈哈,沒錢沒人,更沒選票,成為社會的邊緣人(參見拙文《
中台禪寺富麗堂皇,台獨團體沒有道場》)。

台獨運動已到窮途末路。問題的癥結,簡單地說就是:台獨運動在理論上昧於事實,自欺欺人,在實踐上濫用民主,軟弱無力。本文就來略述獨派各種理論和其實踐方法,並加以批判。

二、幾個基本觀念

◆ 用語:獨立=建國=獨立建國

先談「台灣獨立」這個用語。有些獨派反對使用這個用語,認為使用「台獨建國」才對。其理由是台灣不屬於任何國家,沒有從哪個國家獨立的問題。我不同意這個說法。近代交通發達,地球上每一塊土地都已有歸屬。台灣不可能是「無主地」。我認為台灣歸屬於中[華民]國。台灣建國是從中[華民]國獨立。因此,「台灣獨立」與「台灣建國」同義。再者,把「獨立」與「建國」合併成「獨立建國」也可以。此時,「獨立」一詞變成修飾語,說明建國的方式是從母國分離,與兩國合併成一國的「合併建國」,有所不同。

◆ 台獨問題也是法律問題

有些詞語,如「買賣」、「出租」、「父子」、「收養」、「結婚」、「離婚」、「夫妻」、「公司」等,雖也是日常用語,但常出現於法條上或法律文件上,也屬於法律用語。這些日常上及法律上兩用的詞語的意義,通常在作日常用語和作法律用語時,意義相同,而且其意義被法規所界定。也就是說,一般字典在解釋兩用詞語的意義時,必須依法律專業上的說法,不能任意解釋。「獨立」、「國家」、「主權」等詞語也屬於這類的兩用詞語
(參見拙「事實上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

台灣是不是「獨立」、是不是「國家」、有沒有「主權」等關於台獨的問題,不是純政治問題,也是法律問題,不可單從政治的角度區看,也應從法律(尤其國際法)的角度去看,有時甚至只可從法律的角度去看。

談論台獨問題,要有法律(尤其國際法)的素養。很多人(包括獨派)沒有法律素養,就對於台獨問題夸夸其談。他們所說的「獨立」、「國家」、「主權」往往不是從法律的角度,而是從世俗、政治、歷史、文化等角度,甚至是情感的角度。因此錯誤百出,不足採信。

尤其政客談論台獨問題時,我們要特別警惕。政客影響力大,說話有人聽,但講的常常是
政治語言,不是法律語言。民主社會的法律是民意的體現。民主政治是法治。憲法優先於法律,法律優先於黨派、政客、學者等民間的理論。政客的言行,無論是代表政府或純屬個人意見,都不能違背法律。因此,政客關於台獨問題的論述,我們不能照單全收。

有些獨派研究台獨問題時,太注重政客的陳述,不重視法律,很不可取。民進黨人如姚嘉文把民進黨的黨綱看作比法律還權威,說「民進黨的黨綱解決了台灣地位問題」,可笑之至(參見拙文《
民進黨的417決議文和1007決議文都大有問題》)。一些獨派把美國政客親善台灣但於法不合的政治語言,如前總統杜魯門的「台灣地位未定」論、前國務卿龐培歐的「台灣是國家,不屬於中國」論,奉為圭臬,令人搖頭。

有些獨派研究台灣的法律地位時,會昧於事實,不顧法律,採取對台獨「比較有利」的立場。我則主要從法律(尤其國際法)的角度,也就是從國際法庭法官的角度看問題。我的論述,如法官判決,六親不認,不粉飾太平,不討好濫情的台灣蠢民(
參見拙我一貧如洗,這是事實,不是我所願,也不是不能改變)。

◆ 國家成立的要件

台獨獨立建國的法律依據是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此原則賦予人民自決權。人民行使人民自決權,就可以使一個非國家的「政治實體」成為國家。人民行使人民自決權,以建立國家的行為,就是
建國行為

依國際法,國家成立的要件有兩個層面,一是
客觀要件,二是主觀要件。客觀條件是(1)有人民、(2)有領土、(3)有政府、(4)有自主的狀態。主觀條件是人民有建立新國家的意思表示。1933年的《蒙特維多國家權利義務公約》第一條規定,國家應具備的資格是(1)常住的人口、(2)一定的領土、(3)政府、(4)與其他國家建立關係的能力。這大致與國家成立的客觀要件相當。該公約沒提到主觀要件,應該認為是自明之理。但傳統的台獨論者望文生義,常引用該公約第一條所定的四個條件,而就認定台灣是國家,而忽略考慮台灣是否主觀條件,這是嚴重的錯誤。

這兩個層面的要件有賴人民的建國行為來達成。因此,建國行為相應也有兩個層面,一是
事實行為,二是法律行為。事實行為用來達成國家成立的客觀要件,就是某塊領土上的人民組織政府,把母國的勢力驅逐出去,達到自主的狀態。法律行為用來達成國家成立的主觀要件,就是人民完成建國的意思表思。

一個地區只具備客觀條件,而欠缺主觀條件時,稱為「
事實上獨立」,屬於地方割據的狀態,只是「政治實體」,不算國家,沒有主權。如果一個地區在「事實上獨立」的基礎上,進一步有建立新國家的意思表示,也就具備了主觀條件,達成了「法律上獨立」,才算真正的獨立,成為國家,擁有主權。

例如1921孫中山另行建立的廣州政權、1940汪精衛另行建立的南京政權,都有自己的旗幟、軍隊、司法、貨幣等等,但都沒有建立新國家的意思都。因此,它們都只是事實上獨立,不是國家,沒有主權。

國家是法人,政府是機關。如同公司是法人,董事會是機關。不可把國家和政府混為一談。

成立新國家與成立新政府不同。前者的情形,世界上的國家數目會增加。後者的情形,國家數目不變。新成立的國家有「國家承認」的問題。新成立的政府有「政府承認」的問題。

三、現階段各種台獨論述的簡介

台獨論述的派別五花八門。由對於台灣未來的主張的不同來區別,大致有如下10個派別。

◆ 編號1:國家正常化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有傳統獨派(如
台獨聯盟台灣社台灣制憲基金會)、民進黨時代力量黨台灣基進黨台聯黨等。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已經是國家。台灣的地位已定。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台灣這個國家(國號暫為「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合法。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台灣這個國家。關於台灣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國家正常化。國家正常化的基本方法是:(1)舉行獨立之後的制憲(即國家正常化性質的制憲)。其中包含改國號,交付公投。執行者是台灣這個國家的政府(立法院為主)。

◆ 編號2-1:制憲獨立派/制憲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2)認為未定者,如
喜樂島聯盟黨。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台灣人民無國籍。

關於台灣的未來,這類獨派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進行獨立建國性質的制憲(其中包含獨立性質的公投),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立法院為主)。

◆ 編號2-2:公投獨立派/公投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例如江蓋世。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2)認為未定者,如蔡丁貴。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台灣人民無國籍。

關於台灣的未來,這類獨派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舉行獨立建國性質的公投,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行政院為主)。

◆ 編號2-3:宣布獨立派/宣布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例如傅雲欽。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2)認為未定者,如江永芳。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台灣人民無國籍。

關於台灣的未來,這類獨派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舉行獨立建國性質的宣布儀式,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 編號2-4:入聯獨立派/入聯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2)認為未定者,如早期的許慶雄。他們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台灣人民無國籍。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申請加入聯合國,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

◆ 編號2-5:釋憲獨立派/釋憲建國派

關於台灣的現狀,這類獨派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至於台灣的地位,有些認為已定,有些認為未定。(1)認為已定者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中[華民]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中[華民]國。(2)認為未定者認為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台灣人民無國籍。關於台灣的未來,這類獨派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獨立建國。獨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確立領土範圍不包括「大陸地區」,以使台灣成為國家。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司法院為主)。

◆ 編號3-1:終止美佔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例如何瑞元蔡吉源蔡明法。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的地位已定。台灣的領土主權屬於美國。目前統治的政府是美國指揮監督下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台灣人民的國籍屬於美國。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建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請求美國終止佔領,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和美國政府。

◆ 編號3-2:終止代管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例如
台澎黨。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的地位未定。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受二戰同盟國48國委託代管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中國的偏安政府),合法。台灣人民無國籍。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建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請求同盟國48國與中[華民]國終止代管關係,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和二戰盟國48國政府。

◆ 編號3-3:交付託管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例如沈建德。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的地位未定。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台灣人民無國籍。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建國。建國的基本方法是:請求聯合國託管,輔導台灣建國。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執行者是中[華民]國政府(總統為主)和聯合國。

◆ 編號3-4:台灣復國派

這類獨派的主張者,例如埔農。關於台灣的現狀,他們認為:台灣還不是國家。台灣的地位未定。台灣的領土主權不屬於任何國家。目前統治的政府是中[華民]國政府(外來政權),不合法。台灣人民無國籍。

關於台灣的未來,他們的基本訴求是恢復琶侃(Paccan)國。建國的基本方法不明。執行者也不明。

四、我對於各種台獨論述的簡評

(一)關於台灣現狀的認定方面

1. 1945
年台灣是否回歸中國?

◆ 有些獨派誤認國際強權的意願優先於台灣人民的意願

有些獨派說二戰之後,日本放棄台灣,沒說移轉給誰,舊金山和約也是這樣寫。因此,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但查1945年二戰結束時,中國在美國同意並協助之下,接收台灣,納為一省。台灣人民張燈結綵,迎接中國王師。因此,台灣於1945年回歸中國。其中台灣人民的意願最為關鍵。

認為台灣地位未定的獨派的盲點是漠視台灣人民的意願,過度重視國際強權的意願,這是本末倒置(參見拙文《
說明台灣歸屬,外交部總是漠視台灣人民的意願》)。有些獨派甚至誤認領土移轉的依據只有條約。

◆ 有些獨派誤把不喜歡當作不存在

認為台灣不屬於中國的獨派都不喜歡中國,故不喜歡台灣屬於中國,但他們不喜歡的情緒掩蓋他們的理智,使他們昧於事實,把不喜歡的事實當作不存在,說成二戰之後台灣沒有回歸中國,台灣不屬於中國,其地位未定。

對於「九二共識」也是如此。「九二共識」的基本內容是兩岸法律上一中,這個共識豈是從1992年才有,早在1949年兩岸分置之後就有了。李登輝卸任之後,變成獨派,不喜歡「九二共識」,但他不說他要改變看法,取消「九二共識」,卻說成從來就沒有「九二共識」。傳統獨派和民進黨本來就不喜歡「九二共識」。但他們不說不認同「九二共識」,卻跟著李登輝說從來就沒有「九二共識」。這種爭著眼睛說瞎話的硬抝,令人搖頭。

◆ 假設台灣沒有回歸中國,也還不是國家

假設二戰之後台灣沒有回歸中國,則可能歸屬其他國家,或不屬於其他國家,處於未定的狀態,也未必已經獨立建國。

2. 1949
年中共新政權成立是不是建國?

台灣在二戰之後台灣回歸中國。那麼,二戰之後中國國共內戰,1949年中共於北京建立新政權,控制中國大陸地區。國民黨政府渡過台灣海峽,撤退到台灣,控制台灣地區。兩岸是否因此變成兩國,台灣因此而獨立建國?這就牽涉到1949年中共新政權成立是不是建國。

◆ 有些獨派誤把建政當作建國

1949
年國共內戰結果,中共勝利,建立共產黨政府(共府)。國府退據台灣,形成兩岸有兩個政府。

如上所述,國家成立的要件除了客觀條件,還有主觀條件。中共的革命是逐鹿中原式的革命,不是分離獨立的革命,也就是在主觀條件上,中共只有成立新政府的意思表示,沒有成立新國家的意思表示。革命的結果是新政府成立(建政),不是新國家成立(建國)。(1911年的辛亥命也是一樣,是推翻滿清政府,建立民國政府)。

有些獨派看到兩岸有兩個政府,就誤認有兩個國家。其實不是。兩岸的兩個政府是一個國家(中國)發生內戰而形成的兩個政府,不是兩個國家的兩個政府。

有些獨派看到兩岸政府使用不同的兩個國號「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就誤認有兩個國家。其實不是。「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指中國。共府改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不妥,甚至有必要。有人說毛澤東後悔,應非事實。

台灣的現狀是事實上(de facto)獨立,法律上(de jure)屬於中國(統一),處於半統半獨的狀態。這情形可用受家暴而離家的婦女的處境來比喻。這個婦女事實上(de facto)是單身,法律上(de jure)是人妻,處於「半是人妻,半是單身」的狀態。

◆ 有些獨派誤認「中華民國」不存在了

為了反駁台灣屬於中[華民]國的說法,有些獨派就引用蔣介石過去說過的氣話或對岸共府新朝的觀點,說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怎麼可能擁有台灣?!

「中華民國」有多義性,原則上指國家(狹義),有時又指政府(廣義),造成混淆。所謂「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如果「中華民國」指國家,且指的是「以包含長江、黃河的大中國為領土範圍的「中華民國」,則不正確,如果是指「以台灣為領土範圍的中華民國」則大致無誤,只是用詞有問題──不應說「已經不存在」,應說「不曾存在過」。如果「中華民國」指政府,也就是「以包含長江、黃河的大中國為領土範圍的「中華民國」的政府,則仍然存在台灣,還生龍活虎,壓得台獨運動喘部過氣
(參見拙文《
「中華民國」已經不存在了嗎?》、《「中華民國」一詞有歧義,不可亂用》)。

3.
台灣本身自決獨立建國了嗎?

如前所述,1949年中共新政權成立只是建政,不是建國,兩岸還是法律上同屬於中國。那麼,台灣本身後來有沒有主動從中國分離獨立,建立新國家呢?

◆ 傳統獨派誤把民主運動當作台獨運動

1945
年台灣回歸中國之後,國民黨政府以獨裁殘暴方式統治台灣。台灣早已有反抗國府威權獨裁的民主運動。但民主運動與獨立運動不同。民主運動是台灣內部的改革,反對國民黨政府的威權統治,但不反對台灣做為中國的一部分。獨立運動則是台灣對於中國的革命,反對做為中國的一部分,謀求台灣獨立建國。

台灣內部的民主化不會改變台灣的法律地位。李登輝時代末期,台灣民主化,威權色彩漸淡,但兩岸還是法律上一中。傳統獨派的陳隆志稱台灣民主化是「有效自決」,已使台灣成為國家云云,沒有說服力(參見拙文《
陳隆志的「有效自決論」講得通嗎?》)。民進黨1999年的「台灣前途決議文」稱:「經過1992年的國會全面改選、1996年的總統直接民選、以及修憲廢省等政治改造工程,已使台灣事實上成為主權獨立的國家,依目前憲法稱為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互不隸屬。」

2000
年國民黨下台,換民進黨執政。兩岸法律上一中的狀態並無改變。有些獨派又把國民黨政府下台,當作台獨完成,認為台獨議題是假議題,大錯特錯。

民進黨把台獨運動當作拉下國民黨政府,取得政權的工具之一。也就是,民進黨主張台獨不是真的要台獨,而是為了執政。民進黨一旦執政就迴避台獨議題。

◆ 有些獨派誤把事實面當作法律面

如上所述,國家成立的要件除了客觀條件,還有主觀條件。從1949年共府建立,兩岸分治之後,台灣具備領土、人民、政府和獨立的狀態這4項國家成立的
客觀要件。也就是處於「事實上獨立」的狀態。事實上獨立,只是造反勢力割據一方的婉轉說法,不是真正的獨立(通常所謂的、較狹義的)。

台灣要真正的獨立,必須在「事實上獨立」的基礎上,進一步邁向「
法律上獨立」。所謂「法律上獨立」指在法律上脫離中國,使台灣的法律地位改變,由不是國家的狀態變成國家,以取得主權的作為。這種作為是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以台灣人民行使人民自決權,主張獨立建國的意思表示為核心(參見拙文《「法理台獨」是什麼?》、《事實上獨立沒名分,法理上獨立不容易》)。

但台灣在法律上一直維持兩岸一中的架構,主觀上從未有法律上從中國分離,獨立建國的意願和行動。台灣欠缺國家成立的主觀條件,因此不是國家,沒有主權(參見拙文《
「事實上國家」事實上不是國家》、)。

1964
年彭明敏師生3人的《台灣自救運動宣言》說「一個中國,一個台灣早已是鐵一般的事實!」1980年施明德在美麗島事件審判中也說台灣已經獨立30年。這些都誤把事實面當作法律面,都是在講政治,不是在講法律。

◆ 有些獨派誤把理想當作現實、把理論當作實踐

李登輝的「兩國論」、陳水扁的「一邊一國論」、蔡英文的「中華民國台灣論」都只是嘴巴說說而已,事後沒有實踐(落實)。所謂「實踐(落實)」就是廢除現有體制中的一中架構。也就是要讓「中華民國憲法」中關於一中架構的條文失效。因此,李登輝等人的那些論述只是理想的陳述(理論),不是現實。

台獨是台灣以「台灣國」的名義獨立。所謂「華獨」則是台灣以「中華民國」名義獨立。兩者的差別只在國號,實質都是台灣獨立於中國之外。兩岸一邊一國。「華獨」在廣義的台獨的範圍。不過,台獨是理想,不是現實。「華獨」也是如此(參見拙文《
「華獨」是什麼?與台獨有何差別?》)。

任何把台獨或「華獨」的理想當作現實的人,不是不懂,就是有意誤導,讓台獨運動洩氣,誤認為不必再努力。

◆ 有些獨派誤解美國及其他國家的「一個中國」政策

(二)關於台灣未來的主張方面

台灣的未來走向,可進一步事實上合併於中國(統一),可進一步
法律上獨立,也可維持現狀。以受家暴而離家的婦女來比喻,她的未來走向,可回家團圓,可離婚恢復單身,也可維持現狀。

◆ 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就不可以獨立嗎?

為什麼台灣地位未定論者會誤認台灣不屬於中國?除了上述把「不喜歡」當作「不存在」的感情蓋過理智的原因之外,還有一個原因是他們以為中國國家主權優先於人民自決權。如果台灣屬於中國,中國就可以併吞台灣,統一中國。台獨就沒希望了。這是錯誤的想法。一個地區的人民自決權優先於母國的主權。否則,國際法上的人民自決原則將成為具文,毫無意義。台灣法律上屬於中國,中國也不能併吞台灣,因為台灣有人民自決權可以對抗中國的主權。

台獨是革命,不是民主嘉年華

民主是公共事務正當化的基礎。民主程序是以「數人頭」取代「打破人頭」,有嘉年華會的歡樂氣息,只有天下太平時才能辦到。台獨建國是公共事務,能透過民主程序完成,當然最好。問題是台獨建國本質上是對於中國的革命。野蠻的中國不會輕易放手讓台灣獨立建國。台獨建國的關鍵程序一旦啟動,台海一定會緊張,甚至戰雲密布。備戰的備戰,屯糧的屯糧,沒有嘉年華的歡樂氣息(參見拙文《
台獨是革命,不是嘉年華會》)。在這種情況下,要用承平時期的民主程序,來制憲或公投,以完成台獨建國,比登天還難。因此,主張以投票方式「制憲」、「公投」這些民主承平的方法自決獨立,若不是不敢負責任,想推卸責任於民眾,就是過於天真。台灣人民當了四百年外來政權的順民,安於現狀,怯於改變,關於台獨的投票怎麼可能順利進行並過關呢?

台灣制憲基金會(辜寬敏)的制憲公投議案是兒戲

制憲一般指「
建國制憲」,就是建國之後的制憲,先建國,後制憲,可說是國家正常化性質的制憲,如美國。但是,有人認為一個地區的獨立建國可用制憲的方式完成,把建國和建國之後的制憲同時完成,畢其功於一役。這種主張可稱為「制憲建國」(用制憲來建國)。古今台外罕見其例。

辜寬敏的台灣制憲基金會主張制憲。是哪一種制憲?他們誤以為台灣已經獨立建國,所以他們主觀上認為,他們所主張的制憲不是「制憲建國」,而是一般的建國之後的制憲或國家正常化性質的制憲。制憲只是使國家正常化的方法,不是獨立建國的方法。但是,客觀而言,台灣還不是國家。該會主張的其實是「制憲建國」。

無論台灣制憲基金會主張的制憲是哪一種,他們最近向政府提出兩個公投議案,分別訴求
1)「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2)「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這種公投是「建國制憲」或「制憲建國」程序中的公投嗎?大有問題。1)訴求的用語:「要求某某如何如何」的強制性低,像請願,宜改為「某某應如何如何」。2)訴求的對象:總統,不妥。訴求的對象宜為立法院。3)訴求的內容:「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啟動憲法改造工程」,模糊而不明確。台灣現狀如何,要依現行憲法為準,不是以該會說的為準。現行憲法規定的內容就是台灣的法律現狀,何必制定新憲法?又現行憲法規定的現狀如何不妥,要如何改造,都沒說清楚。

從「建國制憲」的角度看,台灣制憲基金會所提公投的作用只是向蔡英文政府請願,希望蔡政府去研擬新憲法的具體內容。從「制憲建國」的角度看,沒有提出具體的憲法草案或憲法的要旨,公投將是白忙一場,無法達到建國的目的。這兩個制憲公投的提案簡直是兒戲。

如果這種公投是「建國制憲」或「制憲建國」程序中的公投,其訴求的內容宜改為「制定如附件所載條文的新憲法」(具體),或「制定旨在廢止一中架構,使台灣於法律上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新憲法」(抽象)。結論。該會的公投提案的主文宜改為:(1)具體的:「立法院應制定如附件所載條文的新憲法,交付公投,並由總統公布施行。您是否同意?」(2)抽象的:「立法院應制定旨在廢止一中架構,使台灣於法律上從中國分離獨立的新憲法,交付公投,並由總統公布施行。您是否同意?」

制憲,無論「建國制憲」或「制憲建國」,其程序都包含公投。

蔡明法的民間公投也是兒戲

終止美佔派的蔡明法的建國程序中有公投。他說政府不辦,由民間來辦。但這是異想天開。暫不論民間有沒有經費和人力的問題,只談公投的「反政府」性格就好。獨立公投要由民間辦,表示「中華民國」政府反對,不願意辦。在「中華民國」政府反對之下,民間辦得下去才怪。退一步說,就算蔡明法的公投辦得成,也通過了,「中華民國」政府不配合宣布建國,也不交出政權給他的民間臨時政府,他要怎麼辦?發動內戰嗎?看看外國。加泰隆尼亞的獨立公投是民間辦的嗎?不是。是加泰隆尼亞政府辦的。蘇格蘭呢?魁北克呢?古今台外,有由「民間」辦獨立公投的先例嗎?沒有!(參見拙文《
由民間來辦獨立公投?又是笑話一樁!》)

宣布獨立派:「執政革命」才是台獨建國的正確道路

台灣如何走向法律上獨立呢?我認為最可行的方法是「執政革命」。「執政革命」有三個步驟,就是(1)獨派依法執政,(2)宣布獨立,廢除一中架構體制,(3)情勢穩定之後辦理追認性的公投(參見拙文《
執政革命:台獨建國三步驟》)。

台獨建國是公共事務,最後必須佈告天下。因此,不論哪一派台獨理論,其台獨建國的程序中一定要有佈告天下這個動作。此項佈告天下的動作類似宣布獨立派主張的「宣布獨立」程序。但性質有所不同。宣布獨立派主張的「宣布獨立」程序是建國行為的關鍵。又宣布獨立程序放在公投程序的前面,能發揮出其不意的突襲效果。至於其他獨派的「佈告天下」程序不是建國行為的關鍵。公投程序等其他程序才是關鍵。又「佈告天下」程序放在公投程序等其他程序的後面。曠日廢時、紛紛擾擾的公投程序等其他程序先行,容易被台灣內部反動勢力和對岸鴨霸的共府的破壞,不能發揮出其不意的突襲效果。

要求中[華民]國政府自廢武功的獨派是書呆子

台灣獨立建國之後,原來的中[華民]國政府要如何加以處置?中[華民]國政府組織龐大,公務員連軍隊在內,有數十萬人。這些公務員要歸向何處?這是必須研究的問題。但很多獨派不是從未考慮到這個問題,就是處理方式過於天真浪漫。

獨派中的國家正常化派、公投獨立/建國派(a)、宣布獨立/建國派和釋憲獨立/建國派都主張原中[華民]國政府轉化為台灣國政府,沒有政權交接的問題,也就是沒有原中[華民]國政府自廢武功的問題。但其他的派別,即制憲獨立/建國派、公投獨立/建國派(b)、入聯獨立/建國派、終止美佔派、終止代管派、交付託管派、台灣復國派,都主張由台灣國新政府取代中[華民]國政府。也就是原中[華民]國政府必須自廢武功。以現在來說,就是蔡英文政府協助制憲、公投等,並協助組織台灣國新政府之後,自廢武功,解甲歸田,把政權交給台灣國的新政府。這是把政客蔡英文當作堯舜般的聖人,會進行淡泊名利的「禪讓」。這是書呆子的異想天開。

◆ 相關拙作

我對台獨的基本主張 2011.05.15
執政革命:台獨建國三步驟 2019.05.26
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2007.5.27
「宣布獨立」是關鍵,民進黨心「走」而不「宣 2021.0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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